2013年11月27日,罪犯梁某因犯故意傷害罪,被我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然而,在緩刑考驗期內,他仍不思悔改,吸食毒品成癮, 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。近日,我院依法撤銷對罪犯梁某的緩刑,宣告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。
經查,罪犯梁某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,因吸食“冰毒”被清遠市公安局洲心派出所查獲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;其平時還有酗酒打罵家人的行為,家庭關系緊張。法院認為,罪犯梁某法律意識淡薄,家庭教育、社會幫教已難以約束其行為,重新違法犯罪幾率高,不再適宜在社區內矯正,遂依法作出裁定,撤銷對罪犯梁某宣告的緩刑,執行原判刑罰。
社區矯正服刑人員,必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,服從管理,接受教育,否則將要為自己的錯誤行為付出代價。
法律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77條第2款規定: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,在緩刑考驗期限內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,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,情節嚴重的,應當撤銷緩刑,執行原判刑罰。
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,緩刑、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、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明材料,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:(一)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,情節嚴重的;(二)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,超過一個月的;(三)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,仍不改正的;(四)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;(五)其他違反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,情節嚴重的。(劉愛群 張斯荷 鄧洪政)